这是2013年12月11日深圳燃气(601139)发布的《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在第1-1-20页中,明确指出:
“12、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到期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105元(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可转债。”
文件可在此处下载:http://www.cninfo.com.cn/finalpage/2013-12-11/63365740.PDF
而在此后,2013年12月25日发布的《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中,在第25页中,此条款却修改为:
“11、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5个交易日内,将以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票面面值上浮一定比率(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具体上浮比率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市场情况与联席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文件可在此处下载:http://www.cninfo.com.cn/finalpage/2013-12-25/63412079.PDF
也就是说,一个确定的到期赎回价格105元变成了可以浮动且未知的价格,这明显降低了可预见性。一项已经在《募集说明书》中写得明明白白的条款,居然可以在没有任何提示的情况下,偷偷地在《上市公告书》中修改,这是一种欺诈,公然违背了证券市场的“三公”原则,我们投资者希望证监会、上交所尽快调查、处理此事件!
相关证券:深圳燃气(601139)、深燃转债(113006)
更新:公司已发公告做更正,维持招募说明书中的条款。参见:http://www.cninfo.com.cn/finalpage/2013-12-28/6342357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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